(2013)鼎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夏金木与陈秀玉、林远军、陈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木,陈秀玉,林远军,陈界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鼎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夏金木,男,住福鼎市。被告陈秀玉,女,住福鼎市。被告林远军,男,住福鼎市。被告陈界振,男,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木与被告陈秀玉、林远军、陈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