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兆华与孟庆峰、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华,孟庆峰,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张继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沧民初字第894号原告贾兆华。委托代理人杨寿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峰。被告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王庄头村。负责人李运福。被告张继锋。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淑梅,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从林,该公司职员。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013年3月19日21时30分许,孟庆峰驾驶冀J×××××冀J×××××挂号货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余庆屯路段驶入逆行,与相向行驶贾启飞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贾启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孟庆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启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冀J×××××冀J×××××挂号货车系张继峰所有,孟庆峰是其雇员,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一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2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孟庆峰、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被告张继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