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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24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