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XX与周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小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小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白茆镇。原告XX诉被告周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月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诉称:2012年3月10日周小龙欠XX租金895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还清。2012年4月份,XX、周小龙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尚递”理发店,同年5月底,周小龙带走“尚递”的营业款不辞而别并欠下多笔债务,XX无奈替周小龙给付欠款。XX、周小龙后经协商,周小龙同意给付XX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定于2013年2月19日前给付1万元、2013年7月1日前给付2万元、2014年2月18日前给付2万元,但至今周小龙未给付分文。XX诉求周小龙给营业款及欠款共计58956元。周小龙辩称:欠XX8956元是事实,但是还款期限未到,后期是为XX打工,不存在合伙经营“尚递”理发店,也不欠XX5万元,出具5万元欠条是因怕XX找其父母讨债而被逼所写。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2012年3月10日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周小龙欠XX8956元,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还清。二、2013年2月3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周小龙欠XX5万元,约定于2013年2月19日前给付1万元、2013年7月1日前给付2万元、2014年2月18日前给付2万元。对XX提供的证据,周小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是XX威胁要找其父母,才被迫出具,不认可。周小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对XX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周小龙无异议,予以认证。证据二,欠条为周小龙亲笔所写,周小龙抗辩理由不合常理,质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认证。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10日周小龙欠XX租金895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还清。2012年4月份,XX、周小龙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尚递”理发店,后双方不再经营。经双方协商,周小龙同意给付XX5万元,约定于2013年2月19日前返还1万元、2013年7月1日前返还2万元、2014年2月18日前返还2万元,并于2013年2月3日出具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周小龙欠XX8956元尚未到约定还款日期,XX诉求周小龙立即归还其欠款8956元,本院不予支持。XX以周小龙另出具的5万元欠条诉求周小龙立即归还5万元欠款,虽尚有2万元欠款未到约定还款日期,但周小龙明确表示不在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XX诉求周小龙立即给付5万元欠款,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XX欠款5万元。二、驳回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周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代理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凤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