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剑阁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四川中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剑阁县下寺区粮食收储站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县下寺区粮食收储站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剑阁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四川中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四川千年华夏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姝琳,四川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剑阁县下寺区粮食收储站。法定代表人:唐万军,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剑阁县下寺区粮食收储站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0.00元,减半收取170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蒋育林审判员 徐永南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