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与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唐小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零陵大道1号啤酒厂旁。法定代表人欧阳明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康爱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希清,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小平,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与被告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62元,减半收取3531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猎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周湘荣代理审判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