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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船民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郑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文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段伟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船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原告吉林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吉林市解放大路梧泰大厦房号为2-6-17号,建筑面积为177.926平方米,总价款为355,852.00元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吉林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产籍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920.00元由被告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给付原告。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支付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于吉林市解放大路梧泰大厦2-6-17号177.926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同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15,165.56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船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