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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渭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渭初字第375号原告路某,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陈某,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三年十二���十日书记员  毕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