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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宏伟与梁庆春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宏伟,梁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唐宏伟。被执行人梁庆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唐宏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梁庆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芳审判员  梁锦仲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