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付友亮与常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亮,常金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付友亮,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常金利,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