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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付友亮与常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亮,常金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付友亮,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常金利,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