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福如与张道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如,张道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63号原告:张福如,女,1940年7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道富,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如诉被告张道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