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欣与张科、淄博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55号李欣与张科、淄博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8445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科、淄博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李欣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科、淄博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