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谭智容与黄小莲、谭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智高,谭小明,黄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谭智高(又名谭志高),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谭小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黄小莲,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谭小明、黄小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谭小明、黄小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谭小明、黄小莲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兰四兵助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