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彭联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彭联太。被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季福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联太与被执行人王海霞、季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亮亮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