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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连国与潘上京,刘开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国,潘上京,刘开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胡连国,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王成菊(胡连国之妻),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徐波,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潘上京,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开元,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大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龚敬东,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夏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国与被告刘开元、潘上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连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连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胡连国负担。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