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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滕某某,女,苗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