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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泉全诉被告李文星、薛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泉,李文星,薛绒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83号原告张新泉(又名张新全),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星,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薛绒娥,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系李文星之妻。原告张新泉全诉被告李文星、薛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星、薛娥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泉诉称:2008年12月份,被告李文星、薛绒娥夫妇多次共同到原告单位,向原借款做棉花加工流动资金,原告考虑到乡里乡亲关系,便借给二被告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已棉花生意做赔为由,至今分文未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文星、薛绒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文星、薛绒娥未到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被告李文星以做棉花加工生意短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新泉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一分五厘。被告李文星给原告张新泉出具借据一张,言明:今借到,新金肆万元整,1.5分,李文星,2008年、12、4日,同时查明,李文星与薛绒娥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李文星与被告薛绒娥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文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张新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张新泉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星、薛绒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一分五厘计算,自2008年12月4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运建审 判 员  李民杰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俊峰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备注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