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横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与沈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沈汉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横商初字第797号原告: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代表人:李水草。委托代理人:王瑛。被告:沈汉中。本院在审理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与沈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