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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横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与沈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沈汉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横商初字第797号原告: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代表人:李水草。委托代理人:王瑛。被告:沈汉中。本院在审理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与沈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东阳市横店信誉磁钢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