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关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其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翠芬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