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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关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其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翠芬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