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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果利福,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