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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龙诉被告季宝林、王敏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龙,季宝林,王敏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彦龙。被告季宝林。被告王敏杰。原告李彦龙诉被告季宝林、王敏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敏杰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愿以自有楼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弟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敏杰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00元,从2013年12月10日开始至冻够44000.00元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艳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