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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钱志勇与南通市福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良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钱志勇。委托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市福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村17组福友服饰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智鹏。委托代理人:葛宏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15组12号。法定代表人:徐相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元全,力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洪良建。原告钱志勇与被告南通市福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良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志勇经本院催交,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志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386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许夕坤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