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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世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89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世蒙,男,25岁(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2006年7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世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飞、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世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20许,在临湖镇孙小寨村南侧,孙某2等人因在路边挖土时车辆碰到被害人孙某1家的树,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孙世蒙(孙某2的哥哥)闻讯赶到现场参与吵骂,并持砖块将孙某1的鼻部砸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1的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孙世蒙赔偿被害人孙某1六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世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人田某、邓某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世蒙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世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会风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