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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群与李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李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王群,女。被告李春,女。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群诉被告唐李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群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柳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