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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付开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9号江南明珠27-C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642-9。法定代表人莫晓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傅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