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刘桂书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书,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桂书,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发书,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书与被告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书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书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书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宗超胶州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铺集法庭刘丰文事由:民间借贷纠纷附件:8份发送机关:打字:校对:发文:(2014)胶民初字第200号2013年12月10日封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胶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桂书,男,195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铺集镇铺集二村169号。身份证号:370224195209285712。委托代理人刘发书,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男,33岁,汉族,住胶州市铺集镇于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书与被告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书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书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书负担。审判员刘丰文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刘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