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酉法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文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仕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维刚,男,1986年1月3日生。被告冉文光,男,1968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冉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275元,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贺舒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