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有康与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康,程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康,男,生于1949年5月1日,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程云山,男,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陈有康申请执行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78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189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