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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住宿于广德县新杭镇牛头山街道“牛头山宾馆”某房间,将饮料罐包裹的24小袋疑似冰毒物品和1小袋疑似麻果物品放入卫生间抽水马桶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为24.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和0.5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麻果。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裘某某证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持有的24.9克冰毒及0.5克麻果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飞乾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