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纪方平与梁丽美、尚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方平,梁丽美,尚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999号原告:纪方平。被告:梁丽美。被告:尚勇成。原告纪方平为与被告梁丽美、尚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跃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旭霞、吴伟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纪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丽美、尚勇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方平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5月3日离婚。2013年3月30日,被告梁丽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梁丽美、尚勇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梁丽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经原告催讨后未及时归还借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虽是被告梁丽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丽美、尚勇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纪方平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梁丽美、尚勇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纪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