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冯连忠与有大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忠,有大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79-1号原告冯连忠。被告有大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连忠诉被告有大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有大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有大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