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一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德芳、杨烈等与王志愿、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芳,杨烈,杨龙龙,王志愿,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陈燕,安徽百汇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2231号原告:马德芳,女,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杨烈,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杨龙龙,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愿,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王汉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红琼,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百汇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祥武,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炳生,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马德芳、杨烈、杨龙龙诉被告王志愿、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陈燕、安徽百汇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芳、杨烈、杨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7元,减半收取29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