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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与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日照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日行初字第39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孙家村。法定代表人孙方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李同道,市长。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 华代理审判员  臧路洁代理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凤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