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督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松元金融借款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松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慈民督字第46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罗长庆,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吴松元,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借据2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本金22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松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2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吴松元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怀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