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庚强斌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庚强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庚强斌,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济南商贸学校校长,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鉴岫,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庚强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圣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庚强斌及其辩护人李鉴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庚强斌在担任山东省商贸学校(后更名为山东省济南商贸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王建新等16人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22.5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3年3月18日,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济南市历下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庚强斌到案接受调查,同年4月10日,将本案移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理。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赃款22.5万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庚强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庚强斌未提供新的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不否认;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被告人庚强斌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索贿情节,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还赃款,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庚强斌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济南第七职业中专、济南第十职业中专、济南第十六职业中专三所学校合并,成立山东省商贸学校。2005年8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被告人庚强斌担任山东省商贸学校校长。2008年11月,经济南市教育局同意,山东省商贸学校更名为山东省济南商贸学校,隶属关系和办学性质保持不变,仍隶属于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系县处级事业单位,经费类型为财政拨款。被告人庚强斌仍任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庚强斌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下列受贿行为:1、2006年中秋节前和2007年春节前,收受孙明建因承揽该校工程所送现金两次,每次5000元。2、2007年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前,收受冯辛荣因承揽该校工程所送现金两次,每次5000元。3、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收受宋丰涛因承揽该校工程所送现金两次,每次各2万元,2009年暑假期间,收受宋丰涛为尽快结算工程款所送的现金1万元。4、2008年春节期间,收受谢秀刚为让内弟戚鹏承包���校食堂所送现金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收受谢秀刚因承接该校工程所送购物卡两次,每次各1000元。2008年中秋节前,收受戚鹏因承包该校食堂所送现金1万元。5、2008年中秋节前,收受石宁为承揽该校工程所送的购物卡6000元。6、2008年、2013年春节前,收受张兴黎因向该校供应被褥、校服所送的购物卡两次,每次各5000元。7、2009年元旦前和中秋节前,收受侯警卫为感谢庚强斌在联合办学方面的帮助所送的现金两次,每次各5000元。8、2009年底和2013年初,收受刘康宁因感谢庚强斌对其子刘君扬济南中电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帮助所送的现金两次,每次各1万元。9、2009年底,收受山东省商贸学校原副校长金凯为感谢庚强斌同意其晋升职称所送的现金1万元。10、2009年7月,收受下属吴乐智为处好关系所送现金1万元,2010年8月,吴乐智在应该离岗时,��聘为校长助理。2011年4月,吴乐智的亲家亓东滨承包学校物业,7月,庚强斌父亲去世时,吴乐智借机表示感谢,让耿学庆从总务处的小金库里拿2万元,送给了庚强斌。11、2009年中秋至2013年春节,每年中秋和春节期间,收受夏春滢为感谢庚强斌在联合办学方面的帮助所送的购物卡8次,每次1000元。12、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收受郭峰为感谢庚强斌在联合办学方面的帮助所送的购物卡三次,每次各2000元。13、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和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王建新为感谢该校购买其电子办公设备所送的现金三次,分别为5000元、5000元和10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受时强因上述原因所送现金3000元。14、2012年年底,收受林立华因联合办学所送现金1万元。以上被告人庚强斌共计受贿22.5万元。2013年3月18日,庚强斌接纪检部门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实。案发后,庚强斌的亲属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现已随案移交本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及本院调取并经当庭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山东省济南市商贸学校出具的证明、济南市历下区历下政任(2005)6号任免职务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庚强斌系国家工作人员。2、行贿人孙明建、冯辛荣等人的证言,证实向被告人庚强斌行贿的时间、数额和事由。3、工程施工协议书、审价报告、施工合同、联合办学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等书证,证实行贿人向被告人庚强斌行贿的事由。4、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3月18日,庚强斌接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后到案,交代了犯罪事实。4月10日,纪检部门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5、银行电汇凭证,证实被告人庚强斌的亲属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告人庚强斌的供述和上述��据证明的事实均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庚强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庚强斌在得到纪委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庚强斌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索贿情节,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还赃款。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庚强斌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认为,其多次收受贿赂,且受贿数额超过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可谓较小,故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庚强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庚强斌受贿所得二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朱庆臻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