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峰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明与被告张扣林、冀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张扣林,冀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李长明,工人。被告张扣林,司机。被告冀伟,工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明与被告张扣林、冀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费,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