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4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李某乙已将全部案款1915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48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