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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淑华、马斐、马腾、马荣显、马有永与宫建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马斐,马腾,马荣显,宫怀英,马有永,宫建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77-1号原告李淑华。原告马斐。原告马腾。原告马荣显。原告宫怀英。原告马有永。被告宫建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马斐、马腾、马荣显、马有永诉被告宫建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提取被告向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1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向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