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涪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姜国全、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全,绵阳凯厦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表人:廖羚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方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全,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23日,绵阳市人,初中文化,水电工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鑫,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守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国全、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