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侯某某,女,1987年4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吴某,男,1986年3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