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占业申请执行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占业,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漯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曹占业,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华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宽审判员 吴波宁审判员 郭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