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任朝晖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朝晖,张活泼,史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任朝晖。被执行人:张活泼。被执行人:史霞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活泼、史霞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朝晖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朝晖如发现现被执行人张活泼、史霞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