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郑祥信与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信,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刘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32号申请人:郑祥信。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董事长被申请人:蒋伟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6503014973.被申请人:刘峰,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6604234932.申请人郑祥信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祥信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刘峰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担保人郑祥信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99号赛博园2栋4单元7层3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将担保人郑欣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百步亭花园悦秀苑208栋4单元10层4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四、将担保人郑祥刚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辰G10栋1单元6层1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五、将担保人李雄伟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长虹桥39号(原37-2号)伟业佳苑4栋1单元5层506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星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