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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商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盛、严秀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盛,严秀平,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商初字第0967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告吕盛。被告严秀平。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社区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吴绍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盛、严秀平、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00元减半收取150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