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商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盛、严秀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盛,严秀平,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商初字第0967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告吕盛。被告严秀平。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社区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吴绍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盛、严秀平、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00元减半收取150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