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新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与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新明冠模具有限公司,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厦门市新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四口圳村后垵(文峰废品收购站内)。法定代表人林明河。委托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宏路。法定代表人林瑞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新明冠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新明冠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0元,由原告厦门市新明冠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美香审判员 钟金仁审判员 陈继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