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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娣佳与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李娣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法定代表人:杨石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仕培、吴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娣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徐秋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娣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德审 判 员  徐 闯代理审判员  蔡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