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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深基与胡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深基,胡学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768号原告:董深基。被告:胡学国。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深基与被告胡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学国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深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深基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