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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深圳市中电开拓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深圳市中电开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8-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洪卉。委托代理人陈阳红,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电开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铁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542元、保全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21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琴(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