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拥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穆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拥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拥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692号、(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穆拥军已将执行费500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已将所涉物品交至本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1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