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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崔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连合,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