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崔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连合,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 芳 百度搜索“”